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临床医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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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纪委清风微课堂系列专栏第十七期 医务人员讲课费合规红线
发布时间:2026-04-13 08:31 阅读:43 来源:互联网

一、纪法解读

按照有关政策,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规医学活动是应支持并积极鼓励的。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外出讲课,并收取讲课费无可非议,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讲课费标准、夹带着请托事项或者意图,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“讲课费”,则需要保持高度警惕,其名为“讲课费”,实为行贿。身为医务工作者,必须坚决斩断这种披着“学术外衣”的利益输送链条,守护医疗行业的清风正气。

二、五条硬标准

01授课必真实:严禁挂名、虚领、空酬行为。

1.授课须留存完整过程记录,包括课件内容、授课时长、签到名册、现场影像等;

2.严禁“挂名授课”“虚增时长”“只出席不授课而领取报酬”,凡无实质教学行为者,一律按违纪认定处理。

02对象必清白:严禁收受药企、供应商等支付的费用。

1.严禁以讲课费、劳务费、咨询费等名义,接受药品、耗材、设备、配送企业及医药代表等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资金;

2.严禁通过第三方、中介平台变相收取,坚决斩断利益链条。

03内容必学术:严禁商业站台、产品推广。

1.授课内容应严格限定于专业学术研讨与临床经验交流,不得为任何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、代言、推广;

2.不得假借学术名义开展商业活动,不得与药品、耗材使用情况挂钩。

04标准必严守:按国家上限执行、不超标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税后标准,具体核定如下:

副高级职称:不超过500元/学时;

正高级:不超过1000元/学时;

院士/全国知名专家:不超过1500元/学时;

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,超标即视为违规。

05纪律必从严:违者追责、绝不姑息。

以讲课费名义进行利益输送,属于严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;

医院纪委将强化监督执纪,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,坚决维护学术净土与行业清风。

三、纪法依据

01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  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02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 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(一)贪污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的;(二)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(六)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;(七)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。

03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  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04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  违反本法规定,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:(五)利用职务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,或者违反诊疗规范,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、治疗造成不良后果。